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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浅谈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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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7-16 17:13:43 阅读次数: 1062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据统计,我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事件频频传来,令人发指。它不仅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利益。2011年1月23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十月的黑色婚姻”,反映了当前我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该如何解决这一现状值得分析和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特征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二)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2、由于传统文化的,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三)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且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五)手段的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二)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受害者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极端的手段处理问题的可能性极大,因家庭暴力引起自杀,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三)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四)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生活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经常目睹父母的暴力行为,整天处于紧张的气氛中,性格会变为懦弱内向,古怪偏激,或也有“暴力倾向”,有的因此不愿回家,在外闲荡而成为“问题少年”,以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更有些少儿由此而引发精神和心理疾病。尤其是直接对孩子施暴的,更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我国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1949年以来,有关维护妇女权利的法律规定不断制定,陆续出台,散见于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从宪法到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条例法规等等。


  (一)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


  (三)《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第三条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家庭暴力。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四)《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


  (五)《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


  (六)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四、反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二)证据规则不明确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三)司法不给力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除了公安机关,普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知向谁求救,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四)社会不重视


  社会公众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甚至仍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造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得不到救济,对施暴者缺乏制裁,最多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济。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 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呼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详细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具体的保护措施,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构成要件、标准等,明确受害人的基本权利,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晰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救助措施。如家庭暴力中,何种程度的虐待、暴力或胁迫行为为情节恶劣,构成何种罪名,应受到何种法律惩罚,为反家庭暴力提供精确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妇女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健全综合维权机制,加强对受害妇女的保护力度。


  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物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加强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家庭暴力齐抓管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职责,加大反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 。


  建议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止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庭暴力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干部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而我们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对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简单不予以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司法部门要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贫困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同时,要抓一批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恶性案件,从重从快,公开打击处理,以此震慑犯罪减少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四)提高全民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不懈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触犯刑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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