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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儿子“继承”父亲“遗留”的枪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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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继承”父亲“遗留”的枪支获刑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10 09:33:20 阅读次数: 1011
父亲生前购买了几支枪支,其去世后儿子没有将上述“遗物”依法处理,而是“继承”下来并私自收藏。8月5日,宜州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进行宣判。
  
  宜州市洛东乡的被告人周某的父亲周某某多年前购买了三支气枪和铅弹,后一直收藏在自家并使用来打猎。2003年3月周某某去世后,被告人周某继续收藏该三支气枪和剩余的十余盒铅弹并存放于家中。2007年初,被告人周某到宜州市某通讯城工作后,将该三支气枪和铅弹一并带到宜州市庆远镇其租房内收藏。2010年10月18日,侦查人员经群众举报后对周某的租房进行检查,查获周某所收藏的三支气枪和2205发铅弹。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所持有的三支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周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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