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8-16 20:51:10 阅读次数: 1481
咨询者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上海公司法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因此,仍持有股票的股民也是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不以卖出股票为索赔的前提。

  同时,律师提示股民,索赔的损失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对于此类诉讼,法院在受理时比较慎重,因此,准备诉讼材料时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函上海专业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债权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一篇:股权转让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下一篇: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重庆律师事务所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离婚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