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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 → 老父亲把房“卖”给保姆 三子女起诉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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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把房“卖”给保姆 三子女起诉要房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27 09:39:54 阅读次数: 1822

  张大爷与赵大娘育有三子,2003年赵大娘去世仅三个月后,张大爷就将房屋卖与张某,三子女在2009年才发现此事,因气愤张大爷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一气之间将父亲告上法庭,主张房屋买卖无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为张大爷在其妻去世后三个月,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以抵偿债务的名义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张某,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张大爷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大爷与赵大娘1998年购买了宣武区房屋一套,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张大爷为房屋所有权人。2002年10月赵大娘去世,2003年1月,张大爷就与张某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张大爷以2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张某,房屋已过户。

  2009年底在析产继承时,张大爷的三个子女才知道房屋权属已经发生变化,遂将张大爷和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张大爷主张张某曾借给他21万元,该债务发生在赵大娘在世时并用于家庭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以债务折抵房款进行了房屋交易。但是张大爷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张大爷的三个子女指责张大爷和张某是“姘居”关系,他们称张某曾做过他们家的保姆,赵大娘还在世时就与张大爷关系暧昧,现在两人还处于姘居状态。“双方的房屋买卖是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真。”张大爷的子女起诉时陈述到。

  承办法官到涉案房屋所在的居委会调查,发现张大爷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张大爷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关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之用的相关证据,由此,张大爷所述的向张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法院无法确认。另外根据张大爷与张某的自认及法院调查的情况,张大爷与张某房屋交易后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与生活常理,张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张大爷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以共同债务的名义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侵犯了作为房屋继承人即三子女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确认张大爷与张某200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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