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受害人遗腹子能否索要抚养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受害人遗腹子能否索要抚养费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06 15:59:14 阅读次数: 1694
【案情】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8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向高某索要女儿抚养费,遭到拒绝后起诉。

【分歧】

    本案处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不应赔偿抚养费,理由是赔偿协议已经公证,在没有法定机关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死者之妻当时不知自己怀孕,经过公证的赔偿协议因而不涉及小鑫抚养费,该协议对小鑫无约束力,现小鑫已出生,其请求抚养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公证协议对协议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公证具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以及强制执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没有被法定机关撤销,不应否认公证的效力。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没人知道原告小鑫的存在,双方的协议并不涉及小鑫的任何权利义务,所以该公证协议不能约束原告小鑫。

    二、遗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之妻怀孕时间较短,处于悲痛之中未有察觉亦在情理之中。原告小鑫在事故发生8个月后出生,亦符合正常怀孕生产周期。如果被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小鑫与死者李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原告小鑫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三、遗腹子的抚养费应予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笔者认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另外,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肇事方高某应对李某遗腹子小鑫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http://www.lihun666.com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诉讼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法律咨询|上海遗嘱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婚姻律师遗嘱公证


上海离婚律师
上一篇:男子欲三万元“转让”亲生儿子 律师称涉嫌犯罪
下一篇:母亲以女儿为筹码争房产 13岁女孩被遗弃派出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离婚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