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热 点 点 击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福州漂亮准妈妈为不嫁错人 带三男子做亲子鉴定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中的第三者赔偿问题
 情侣同居7天就分手 一年后女方抱个孩子来认爹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如何承担责任-上海公司法律师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导致子女生活困难,子女有权起诉讨要
 女儿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岳母状告女婿为房产“正名”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婚外情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广东东莞一女子索取“性福赔偿”获赔64万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半世纪“母女”一朝反目 三场官司揭开其中究竟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半世纪“母女”一朝反目 三场官司揭开其中究竟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2 15:50:09 阅读次数: 1013

  52年了,周围的人都以为她们是一对亲母女。然而,从今年年初起,母女俩连续打了三场官司。在本市闵行区法院的审理下,不仅揭开了母女关系的真相,还通过公正的审判,使她们各得其所。

  第一场:申请亲子鉴定解除关系

  52年前,陈老太与丈夫有了一个襁褓中的女儿。这么些年过去了,女儿柳芳早已外嫁,而陈老太的丈夫也因病去世。可是此时,陈老太与女儿的关系却有了裂痕。陈老太责怪女儿亲情日淡,在自己生病住院时,女儿柳芳也不愿承担任何费用。为此,陈老太于今年年初跑到法院打官司,她说女儿是早年收养的,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陈老太是想通过解除母女关系来剥夺不孝女的财产继承权。而柳芳却坚持认为自己是陈老太的亲生女儿,不同意解除母女关系。

  这场官司的关键在于柳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如是陈老太亲生,母女关系难以解除;反之,则根据实情可依法解除。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陈老太向法庭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女儿柳芳却一口拒绝。鉴于柳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推定母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而仅为养母女关系。据此,在第一场官司中,法院判决:陈老太与柳芳解除母女关系。

  第二场:“女儿”要求继承养父房屋

  判决生效后,女儿柳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与陈老太第二次对簿公堂,要求继承去世养父的房屋。这个房屋现由陈老太一人居住。由于法律关系清楚,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接受了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原属陈老太丈夫的房屋由陈老太和柳芳按份共有,其中柳芳占25%的份额,陈老太占75%的份额”。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遗产继承法,柳芳维护了合法权益。

  第三场:“母亲”付7万余元折价款

  75岁的陈老太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现在四分之一属于柳芳,老人伤透了脑筋。她不得不第三次和“女儿”打起了官司。陈老太说,母女关系已解除,双方已不再适合共处一套房屋。自己年事已高,为安享晚年,要求按房屋评估价,支付给柳芳相应的款项。柳芳却认为,房屋是养父的遗产,具有纪念意义,不愿意接受陈老太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案。同时也不同意自己独得房屋全部产权,并支付陈老太对价的方案。双方僵持不下。

  经法院委托评估,这套房屋的市场价为30.1万元。法院认为,双方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因此,陈老太的诉讼请求可获法院支持,其主张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格,将房屋归己所有,并支付柳芳对价的意见,可予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陈老太所有,在判决生效三天内支付柳芳7.525万元折价款。

http://www.lihun666.com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诉讼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法律咨询|上海遗嘱律师上海继承律师上海婚姻律师遗嘱公证


上海离婚律师
上一篇: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浅谈第三者取证
下一篇:帮打官司未得报酬 叔叔一怒起诉侄儿
重庆律师事务所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离婚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