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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工不幸殒命 没有结婚证“妻子”维权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14 16:23:44 阅读次数: 1280
在外打工的丈夫不幸身亡,亲属获得了巨额赔偿款,然而由于没有结婚证,妻子赵某要求分割赔偿款时,遭到了丈夫父母的拒绝。无奈之下,赵某偕遗腹女赵小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9月1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的公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小某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9721.66元,给付原告赵某精神抚慰金22332.33元(扣除已支付的300元)。
  2008年农历12月10日,原告赵某与李某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幸福的生活没有持续太久,2009年7月11日,李某某在北京的工地躲雨时不慎掉入坑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孕在身的赵某悲痛欲绝。2009年7月14日,工地负责人与原告赵某及二被告(李某某的父母李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他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共计260000元。工地负责人预先支付给李某、王某10000元现金,下余250000元由二人存入银行。其后,李某、王某为儿子李某某办理了丧葬事宜。
  从北京回家后,原告赵某一直在娘家居住,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增加营养和准备衣物,赵某曾向二被告索要部分赔偿款,二被告除给300元外,分文不再给付。2009年10月15日,原告在医院生下赵小某,二被告也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无奈,赵某偕女儿将公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赵小某的抚养费134006.40元,二原告要求分割下剩赔偿款的一半62996.80元,两项共计197003.2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则认为,原告赵某与二被告之子李某某并没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原告赵某与李某某之间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没有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有关权利的资格,其作为原告诉请给付有关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对原告诉请营养费的数额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被告李某、王某与工地负责人达成的协议有效并已完全履行,协议上的赔偿项目应包含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因原告赵某与李某某没有办理结婚证,死亡赔偿金赵某不应分配,应由原告赵小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平均分配。因原告赵某与李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某的死亡对赵某精神上也造成了伤害,因此精神抚慰金应由原告赵某、赵小某、被告李某、王某平均分配为宜、二被告诉前支付给原告的300元应予扣除。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依法计算相关赔偿款数额,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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