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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离世遗留200万房产 子女老伴前妻越洋争房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20 15:56:49 阅读次数: 1753
当年2万买的房如今身价200万 购房是否在离婚前各方争不休

  朱先生离世后,公证遗嘱将房子赠与老伴余女士,但老伴在要求确认房产时,朱先生的前妻叶女士认为13年前双方离婚打官司期间,朱先生隐瞒了购买公租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所有权,将余女士和自己的子女起诉至东城法院。

  庭审现场

  前妻不愿调解

  由于身在国外,叶女士和自己两个子女都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庭。不过一位坐在原告席上,另一位坐在被告席上,在子女代理人的旁边是第一被告朱先生后来的老伴余女士和她的代理人。

  记者了解到,案件的起因源于余女士起诉叶女士的两位子女。余女士的老伴朱先生于1998年和叶女士离婚,两人于次年重新组建了家庭。去年7月份,朱先生去世。在去世前,朱先生将遗嘱做了公证,指定由余女士继承房产。但是当余女士联系朱先生和叶女士的两位子女,希望对方签字认可时,遭到了拒绝。为此,余女士将朱先生的两位子女起诉至法院。

  但就在审理过程中,叶女士得知了房产的来历,认为自己有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反将余女士和自己的两个子女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三方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怎么分割,都有自己的想法,在庭审时争执不下。最后法官主持调解时,叶女士的代理人明确予以拒绝。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房子到底算谁的?

  前妻: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

  叶女士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朱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后叶女士上诉,直到1998年才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叶女士一直在国外,而朱先生住在单位的公租房内。但是时隔13年,叶女士才得知1998年3月,在两人离婚前,朱先生享受单位政策,将公租房买下,变为个人房产。

  “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还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的代理人提供了朱先生单位当年的房改文件以及朱先生从1998年4月就不再有房租支出一项的工资条等证据,证明房子是在离婚前购得。

  老伴:房子是丈夫个人财产

  但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叶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先生取得产权的时间是1998年3月,“房租是种福利,从房产证看,房子是朱先生再婚后才拿到手的。”代理人提出,叶女士当初是知晓朱先生购买公租房的,并不存在朱先生隐瞒的问题。

  法院也到朱先生单位进行调查,得知房改是以家庭为单位购房,起初购房时计算了朱先生和叶女士夫妻二人的工龄,但后来朱先生只以个人工龄买了房,补交了差价。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这证明房子是朱先生一人的所有权,现在也应属于余女士所有。

  子女: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

  叶女士起诉的对象也包括自己和朱先生育有的两个子女,两位子女既不同意母亲的诉求,也不支持余女士的意见。

  其代理人表示,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朱先生、叶女士和两个子女共同所有。“这也是两人不同意由余女士继承房产的原因。”代理人表示,当年购房时,朱先生只花了2万元左右,而现在该房价值已有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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