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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女子未婚生子向男子索要抚养费 法院宣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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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婚生子向男子索要抚养费 法院宣判支持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17 12:05:40 阅读次数: 1900
稀里糊涂与人同居生子,并帮人打理生意,对方成千万富翁后,才知道对方不仅有老婆,还有孩子……认为被骗后,郑州一女子提出和男方分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男方除支付孩子每月生活费外,还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教育费5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男方反悔。女方为替儿子维权,将男方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郑州中院了解到,法院二审支持了女方母子的诉讼请求。

  A

  与同居男友分手后签下赔偿协议

  1998年,在郑州做服装生意的小鸽与家住郑州市的何义相识。当时,小鸽刚失去丈夫,而何义则称自己刚失去妻子。二人最终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据小鸽称,她曾多次提出与何义领结婚证,但都被何以种种借口推托。也就是从这时,小鸽开始帮何义做生意。在小鸽的帮助下,何的生意越做越大,据小鸽称,何的公司资产有上千万元。

  2004年,小鸽与何义生下一子,但何义仍不愿和小鸽领结婚证。也是在这时,小鸽知道了何义的妻子不仅活得好好的,而且他们还有一个孩子。小鸽最终提出和何义分手,但为让何义给自己和孩子一个保障,2005年10月3日,在律师的见证下,小鸽与何义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何义负责支付小鸽购房的贷款30万元;二、何义支付小鸽及儿子生活费每月2000元;三、何义支付儿子抚养费、教育费共计50万元(分6年付清)。双方约定儿子由小鸽抚养。

  B

  男方中止履行协议 称是被迫签署

  协议签订后,何义按约定每月支付小鸽母子2000元生活费至2010年6月。而随着另一当事人红梅的现身,何义最终停止履行协议。何的妻子认为协议内容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把小鸽作为被告、丈夫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人签订的协议之第一条无效,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其丈夫已支付给小鸽的27万元现金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而小鸽认为,她是在被何义欺骗的情况下与其同居生活,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协议是她发现被欺骗的情况下,与何义分手时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何义并未支付,即使支付了也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无权索回。何义则称,自己虽与小鸽生有一子,但并未与其同居生活,协议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所签。

  C

  法院判决,要求男方履行协议

  与此同时,2010年10月份,小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何义履行上述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其孩子生活费、抚养费和教育费。去年1月,郑州市管城法院一审支持了小鸽的诉讼请求,何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对此案发回重审,去年10月,管城法院再审后,仍判决小鸽母子胜诉,何义再次上诉。

  郑州中院二审认为,何义与小鸽同居期间,为解决双方的纠纷及非婚子的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对小鸽和何义的非婚子的生活费、抚养费等问题,分别作出了约定。约定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虽为何义和小鸽所签,但内容是针对双方所生孩子的利益所做的约定。二人的孩子作为该协议中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在何义没有履行协议时,有权要求其履行协议。法院认为,何义的上诉理由不足,原判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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