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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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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13 15:11:20 阅读次数: 207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成都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也可要求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行分担。

  当然,不排除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多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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